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金长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综合市场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3MA64UHHE47,经营者李华伟。
被执行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559373,法定代表人吴幼清。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罗恒,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3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金长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3×××4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恒在成都银行10×××59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志
审判员 冯燕
审判员 曾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