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磊,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庆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席东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