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灏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龙昌管业有限公司、焦作灏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灏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神州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庆虎,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龙昌管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3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生产管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河南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实为逃避责任,且其所在地实际属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该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原审被告因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供货义务而返还欠款及利息,该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原审被告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履行该义务的原审被告所在地。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区,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