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与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育生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高,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6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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