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异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政,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高,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第三人):王凤高,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高新,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第三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执行***和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凤高、高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追加王凤高、高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王凤高、高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孔凡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汶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