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鲁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高,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8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6执恢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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