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604号
原告:**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芳、白立普,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6月3日受理的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4元,减半收取62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