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与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生街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唐县张大屯卫生院的债权365532.18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