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5568号
原告:于澜佳(系***之子,亦系***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翠微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森缘苗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靳各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森缘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澜佳、***与被告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鑫森缘苗圃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原告于澜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于澜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于澜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学武
审 判 员 徐征征
审 判 员 曲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娇
法 官 助 理 牛亦锐
书 记 员 郑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