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4837号
原告:***,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潮白河林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原种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场长。
被告:北京鑫森缘**,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森缘**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潮白河林场、北京鑫森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李元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静茹
书 记 员 单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