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3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2号。
负责人:田立文,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森缘**,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经理。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密云区园林局)、北京鑫森缘**(以下简称鑫森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3年所种树木7850棵的购买款,人民币376100元和运输栽种费用,每棵15元,合117750元,共计493850元。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5年和2017购买的5670棵苗木款,人民币225800元和运输栽种费用每棵15元,合85050元,共计人民币310850元。(其中2017年所种的3600棵栗子树和160棵喜梅树均栽在155以上,苗木款加运输栽种费用共计177200元)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被损毁上水管道620米,每米100元,合计62000元(此结果是国家管道预算标准得出)。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树木损坏和管道赔偿人民币总计8667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说是石城镇政府让其在上诉人的承包地里施工,而上诉人找到石城镇政府,主管负责人称并未应允被上诉人施工,此处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自己与石城镇政府主管副镇长的通话录音,而一审法院却连听都不听,就不采纳。被上诉人辨解称所铲除的地里只有蒿草并无树木,而在2019年12月25日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用铲车铲了一部分树木,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言语行为没有认真调查,当庭就宣判了判决书。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归石城镇政府管辖,而被上诉人只是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权利私自铲毁上诉人所种树木,而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是石城镇政府所管理的辖区,在2017年9月29日和以前并没有任何单位政府和个人与上诉人就承包地内所栽种树木的处理联系过和达成共识,而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私自铲除上诉人承包地内的树木,属违法犯罪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密云区园林局向本院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鑫森缘**向本院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密云区园林局、鑫森缘**赔偿我林木损失费用861000元、管道损失费62000元,合计9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密云区园林局、鑫森缘**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0年5月20日,甲方密云县石城镇水堡子村与乙方***签订《北京市密云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记载承包经营方式及用途:种植、养殖、旅游、观光;地名:河南土地、长260米、宽220米、85亩,四至为:东至小水峪河槽东、南至水堡子村南山根、西至原有果树边石坎、北至水堡子村小河边;承包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40年5月20日止,承包期共30年。
为证实所述损失情况,***提交北京水岸天成生态观光园营业执照副本,记载该观光园于2010年6月12日注册,经营者为***,经营范围包括:种植果树、花卉、苇子、蒲草、水生菜;采摘果品;观光。***另提交照片若干及收据6张,6张收据收款单位处均加盖有天津市蓟县京蓟**公章,收款人均记载为于杰,6张收据另分别记载2010年4月5日收到杨树苗子320棵×15元=4800元,票据号码0022090;2013年3月20日收到李子树80棵×70元=5600元、山楂树1080棵×50元=54000元,总计59600元,票据号码0028962;2013年4月15日收到核桃树4900株×50元=245000元、李子树900×30元计27000元、山楂树1080株×50元=54000元,票据号码0035986;2015年4月13日收到樱桃610棵×120元=73200元、海棠树900棵×30元=27000元,票据号码0035993;2017年3月19日收到北海道苗400棵×12元=4800元,票据号码0028975;2017年4月28日收到栗子树3600棵×30元=108000元、喜梅160棵×80元=12800元,票据号码0022081。除上述证据外,***另申请证人孙某等出庭作证,证实其购买、栽植树木等信息。密云区园林局、鑫森缘**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对***提交的其他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密云园林局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记载:“北京鑫森缘**:你方于2017年3月8日所递交的密云水库库滨带水源保护二期工程造林施工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该通知书另记载,工程名称:密云水库库滨带水源保护二期工程造林施工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溪翁庄镇、石城镇、冯家峪镇、不老屯镇,中标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该通知书招标人处加盖有北京市密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认可该证据。
鑫森缘**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密云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3日密政发[2014]17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以下土地禁止农业活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载“……一、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权归北京市水务局密云水库管理处。任何集体、单位或个人不得在155米高程以下从事粮食种植、林果栽培等生产经营行为……”。
密云水库保水协调委员会2015年3月19日密保水发[2015]5号《密云水库155米高程以下土地退耕清理工作方案》记载,“……一、任务目标按照分区管护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地上物清理登记及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全面完成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土地退耕禁种任务。落实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产业发展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确保库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三、工作措施……(二)实施分区管护……1.管护分区一是水库周边区域,采取就近管护方式,由溪翁庄、穆家峪、太师屯、高岭、不老屯、冯家峪、石城等七个镇负责管护与本镇行政区接壤的155米高程以下所有土地(含区域内库中岛),各镇之间以行政区划为界线。二是红光岛区域(13-25号岛),按原属地关系,由十里堡、河南寨、西田各庄、穆家峪镇负责管护。2.管护责任各相关镇根据管护分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组建队伍,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看护,负责做好管护区内地上物统计清理及处置工作,同时,负责牵头处理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四)建立抢栽抢种处理机制……2.限期清除由镇政府负责,对抢栽抢种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限3日内自行清除,恢复地貌。3.强制清除逾期未自行清除的,7日内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水库管理处、联合执法队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城管等相关单位,对抢栽抢种进行强制清除,恢复地貌。(五)做好地上物统计清理及处置工作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形成的地上物,必须全部拆除退出,恢复地貌。1.工作原则一是不予补偿原则。在库区155米高程以下从事粮食生产、林果栽培、畜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属非法行为;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种植大棚等属违法建设;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签订的土地协议属非法合同,必须依法全部退出,一律不予补偿……2.工作方法地上物清理及处置工作,按照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各镇结合实际,采取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先停止生产经营、再拆除清理,先闲置、后在用,先集体、后个人,先协商、后强制’的步骤,逐步推进……四、工作步骤……(三)实施阶段(2015年3月26日-12月31日)1.落实分区管护、分片巡查责任,全面实施退耕禁种。2.完成地上物清理登记。3.制定转产发展扶持政策。4.全面实施地上物拆除清理退出工作……”。
密云水库保水协调委员会密保水发[2016]5号《关于加快推进密云水库155米高程以下土地及地上物清退工作的通知》记载“……一、各镇要强化人员力量,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倒排工期,全力推进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土地及地上物清退工作,确保按照4月7日区政府关于库区生态治理专题会议确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四、进一步明确几个问题1.库区155米高程以下土地为国有土地,任何集体或个人栽植的树木都必须依法清退。对自愿放弃产权的,可以申请产权置换,树木移交密云水库管理处。镇政府依据《密云水库155高程以下土地及地上物清退工作方案》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对于2014年(含2014年)以后栽植的树木,认定为抢栽抢种,一律不予置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因密云区园林局、鑫森缘**的侵权行为致其财产损失,其就财产损失数额向法院充分举证,但依据本案***所提交证据,法院难以确认其合理财产损失范围,理由在于:
一、根据***提交收据显示,***在政府相关文件出台后仍有购买及栽植树木行为,而在此之前政府部门已经出台通知文件,故法院难以对***自述的栽植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依据庭审中***陈述,其栽植树木范围包括密云水库库区高程155米以上及以下,而***并未就树木的具体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说明。
综上,法院对***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暂难以支持,此外,***主张密云区园林局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并未就此向法院充分举证,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法院对其要求密云区园林局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了调查明细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二被上诉人对调查明细表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村委会证明未发表意见;在本院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与石河镇派出所出警民警和石城镇政府副镇长进行了电话调查,核实了相关事实,并当庭予以说明,***对此认可,鑫森缘**称其是去种树,树的拆除是镇政府的工作。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的损失究竟谁来赔偿;二是应予赔偿的具体数额。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的损失谁来赔偿的问题,关键是要弄清楚是谁铲除了***的树木,本案中实际的施工人为鑫森缘**,庭审中,鑫森缘**亦表示没有其他的施工人,鑫森缘**虽表示其在施工时地上只有蒿草,没有树木;但是根据***提交有关调查明细表、照片,结合二审中的电话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鑫森缘**的陈述并不属实,在鑫森缘**作为唯一施工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鑫森缘**铲除了***的树木,***树木被铲除的损失与鑫森缘**的铲除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鑫森缘**依法应予赔偿***的相应损失。
二、关于应予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的树木包含2015年之前和之后两个时间段,按照有关政策,其在2015年之前栽种的树木可予置换补偿,但在有关部门尚未依照政策进行置换、补偿,亦未通知***的情况下,其树木即被鑫森缘**直接铲除,故对于上述2015年之前符合政策的树木被铲除的损失,***有权主张全额赔偿;但是对于2015年之后栽种的树木,因不符合政策的置换补偿规定,***无权主张全额补偿,但是,对于2015年以后栽种不能置换的树木,***亦可通过自行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获取一定经济补偿,对于2015年以后栽种的树木损失,鑫森缘**亦应对其擅自砍伐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有关政策、鑫森缘**的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酌定支持一定补偿金额。对于***上述树木价值,鉴于目前已被全部铲除,已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具体价值;在***已经提交了购买树苗收据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无法查清被毁树木具体价值的相应责任,应由鑫森缘**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本院参照***提交的购买树木种苗的收据显示的树种、数量、购买价格,结合***的诉讼主张,确定其具体赔偿价值。
对于被毁林木的具体价值确定,可以采用对***主张的树种种类、价格和其提交的购买树苗的收据逐一对比的方法,分2015年前后两个阶段予以核定:1、对于***所主张的核桃树4900×80=392000元、李子树60×100=6000元、山楂树1000×100=100000元;在2015年之前树苗购买收据中,确实具有上述树种,本院结合案件实际,酌情支持上述数额的80%,共计为398400元。2、对于***所主张的樱桃树580×200=116000元、海棠树900×50=45000元、北海道树300×20=6000元、栗子树3600×50=180000元、喜梅160×100=16000元;在2015年之后的树苗购买收据中,亦确实具有上述树种;但是鉴于2015年以后栽种的树木并不符合置换政策,故对该部分树木损失本院酌情支持上述金额的30%,共计为108900元。对于管道损失,***的主张的62000元,扣除折旧因素,本院酌情支持31000元。
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密云区园林局实施侵权行为,故***要求密云区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鑫森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树木等损失共计5383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13030元,由***负担5431元(已交纳);北京鑫森缘**负担7599元(***已预交,北京鑫森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
二审案件受理13030元,由***负担5431元(已交纳);北京鑫森缘**负担7599元(***已预交,北京鑫森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张印龙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亢睿
法官助理 眭 立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