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森缘苗圃

北京鑫森缘苗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18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左自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鑫森缘苗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靳各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鑫森缘苗圃因非法用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鑫森缘苗圃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鑫森缘苗圃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朝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