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执行人:***,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顺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270838元,申请执行人特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卢晓娜
执行员 :田季刚
执行员 : 李 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