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梁庄集。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菜园镇南街3区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