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梁庄集。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菜园镇南街3区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铭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