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仕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平,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刘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