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仕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平,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通顺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刘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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