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598号
申请人: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安县九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徐晨
被申请人:郑胜玉
被申请人:丁永池
关于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九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晨、郑胜玉、丁永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3092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6月3日冻结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6.03-2022.06.03
2.于2021年6页3日冻结丁永池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为2021.06.03-2022.06.03
3.于2021年6月9日查封南通市久立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城东镇××××幢;城东镇五坝村七组;城东镇五坝村15组3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1.06.09-2024.06.08
4.于2021年6月21日查封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苏F×××××,查封期限为2021.06.21-2023.06.2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309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中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