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458号
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东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7629521U。
法定代表人:戴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鹏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交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71818870T。
法定代表人:周玉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鹏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王公司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0元,由原告海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凤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