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078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
法定代表人:钱海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薇,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29A。
法定代表人:徐久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城东镇五坝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74558X9。
法定代表人:徐久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久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东庙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7629521U。
法定代表人:戴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丁永池,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徐久立、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丁永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80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爱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兰岚
书 记 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