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与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戴月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国全。
关于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与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28893元。二、被告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42889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8元,由被告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1、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且已被冻结(于2021年5月7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天子港工业园区的两处不动产已经查封(于2021年3月30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且存在抵押;3、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B×××××的雅阁牌机动车辆、皖B×××××的雪佛兰机动车辆均系2006年登记注册,因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暂无处置价值;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