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9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蔺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做出(2019)陕0113财保7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互助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互助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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