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22执434号
**、***、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49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7614.4元;二、案件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1068元,由原告**负担;三、被告三日内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案件执行费1532元由被告***、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资金。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案件受理费及利息108840.4元;案件执行费1532元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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