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97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4年06月24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刘仲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天立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领取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1474号裁决书,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原仲裁裁决并未生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蕊婷
打印:王蕊婷校对:张鑫2021年月日送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