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55号
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57957.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与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案外人**超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本院作出(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6684.23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赔偿款57157.99元;三、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对方赔付***的款项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判决生效后,经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5442.22元。该执行款包括原告依据判决应负担的赔偿款16684.23元,负连带责任代为被告***负担的赔偿款57157.99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600元。故,被告***应承担金额为57957.99元(赔偿款57157.99元加受理费8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57957.9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9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1000元,共计2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温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