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龙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被告: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宏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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