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9执91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5749-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86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4715749-5)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8的存款人民币20050810.1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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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