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204号2层、206-212号1-2,组织机构代码:739905000。
负责人王少华。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6080。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被执行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六2区4层商402,组织机构代码:744896444。
法定代表人卢鹏飞。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47157495。
法定代表人田越超。
被执行人陈萧耿,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缪月珍,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恩可,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骆恩婷,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萧耿、缪月珍、陈恩可、骆恩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41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6739375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2348元、执行费941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案抵押物界限无法明确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萧山区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和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的房地产、陈萧耿和缪月珍名下坐落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一品公寓1幢3101室房地产、陈恩可名下坐落于萧山区城厢3镇新世纪广场B座至尊公寓701室房地产,但房产是他院首封,且非本案抵押物,暂无法处置,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9年12月0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谈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任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