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159号
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兴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绍清,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