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兴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绍清,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曹古乡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
本院在执行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842,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费收入9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冕宁县振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