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发展兴业路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253824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1753359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执行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燕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地摸约喜
书 记 员 易 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