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9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兴业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和平工业园二号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全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房产和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一台废旧高压试验变压器(型号为:YDTW-250/500)折价12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成都凯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