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西环中路附1号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国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8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均在榕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由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西环中路附1号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国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8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均在榕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由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