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174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987783837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11259.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987783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2872.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