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22执1748号
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2021)陕0122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55055元及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065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了1598464.85元,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495567元,共计2094031.85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71330.85元,执行费22701元已上交国库。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21)陕0122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