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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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893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城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J40R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51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527698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