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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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999号-16。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5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顺之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