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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222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运土石方工程队,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新村内。 经营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妙西村外毛塘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吴兴昇晔建筑施工队,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中节能(湖州)节能环保产业园1#楼201-60。 经营者:***,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妙西村外毛塘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塘漾路15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第三人***运土石方工程队、吴兴昇晔建筑施工队、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