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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886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