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886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