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2009号
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工业园荣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