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与南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2009号 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城工业园荣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盛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