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174号
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铂悦山B-09地块1-2号楼1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鼎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市开发区百合园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鼎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重复立案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永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