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与黄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2303号之一
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3111753B。
法定代表人:陈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露,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山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3466P。
法定代表人:陈福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林斌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受理。2020年7月9日,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日,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部分的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2004.5元,由被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