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黄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山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3466P。
法定代表人:陈福梯,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8733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国庆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