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614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旷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滨园路699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山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仙游县旷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史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上诉人仙游县旷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仙游县旷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1元,减半收取8120.5元,由上诉人仙游县旷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谢 斌
审 判 员*怡然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