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1220号
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西侧三给村东龙盛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史东滨,经理。
被告: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办北张村东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7元,由原告太原市万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