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6民催19号
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办北张村东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蓉,山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南73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人保管不当,将票据丢失,其票号为31300052/25852244、出票人为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市江南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付款行为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