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财保5号
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办北张村东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29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20646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宇兴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20646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