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森合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03民初4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森合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奥明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森合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绿环澄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94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096.5元。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 吴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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