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4340号
原告:***,男。
法定代理人:**,男。
被告: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育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壹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正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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