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2617号
原告: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1元,减半收取5710.5元,由原告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