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鑫万佳陶瓷总汇与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7103民初18号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鑫万佳陶瓷总汇与被告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鑫万佳陶瓷总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鑫万佳陶瓷总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锋
法官助理迟丹 书记员张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