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5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男,大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珊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乌云图雅